(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养殖户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各级政府制订的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对布局规划的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三区”范围进行明确地划定,并以通告的形式印刷张贴至各行政村,使全社会明白并自觉执行。
(三)严格审批制度,坚决禁止未批先建规模养猪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严格按规划要求控制养殖总量。要严格建场审批制度。严禁在禁养区、禁建区内审批新建养猪场。新罗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扩建规模养猪场,其他县(市)在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养猪场的必须从严审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并有足够的土地面积安全消纳综合利用粪污。审批程序为:由规模养殖场业主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由畜牧兽医站和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员现场审核不在禁养区、禁建区后,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国土、林业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建设规模养猪场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经县(市、区)城乡规划、环保部门和畜牧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布局规划落实到位
1、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执行负总责。要建立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执行工作小组,确定一位政府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研究制定规划执行的有效措施和长效机制,增加对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执行落实所需经费的投入,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确保辖区内生猪养殖控制在环境可承载范围内。
2、明确各部门职责。
(1)国土、林业部门:收到新建扩建规模养猪场业主的申请后,必须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同时配合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禁建区、禁养区规模养猪场和适度养殖区内违法占地,未批抢建的规模养猪场。
(2)环保部门:对在适度养殖区内新、扩建规模养猪场,应派出技术人员对建场环保“三同时”进行全程监督,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同时,要依照原国家环保总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存栏500以上规模养猪场的排放达标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查检测,增设监测点,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工作。
(3)畜牧部门:负责做好生猪养殖区域的划分、指导规模生猪养殖场的合理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控制养殖总量。现场指导新建规模养猪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以及猪场绿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
(4)农业部门:要按照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要求,积极做好经批准新、扩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建设工作。要积极做好以生猪排泄物为主的生物有机肥厂建设,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有机肥推广力度。要实行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
3、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规划、建设、环保、国土、林业、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禁养区内到期限关闭的养猪场和禁建区内到期治理不达标规模养猪场以及适度养殖区内违法抢建的规模养猪场,要坚决予以强制拆除,确保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实施。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加强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宣传,对违法抢建和对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染水质的规模养猪场以及强制拆除规模养猪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养猪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同时,各级应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违法抢建猪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猪场的举报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附表:
新罗区各乡镇、街道生猪出栏规划表
乡镇
(办事处)
| 耕地面积
(万亩)
| 山林面积
(万亩)
| 2007年
出栏量
(万头)
| 最大规划
出栏量
(万头)
| 超载量
(万头)
|
东城
| 0.11
|
| 2.47
| 0
| 2.47
|
南城
| 0.03
|
| 3.97
| 0
| 3.97
|
西城
| 0.04
|
| 2.14
| 0
| 2.14
|
中城
| 0.02
|
| 2.89
| 0
| 2.89
|
西陂
| 0.77
| 5.18
| 11.97
| 1.0
| 10.97
|
曹溪
| 1.11
| 16.25
| 11.90
| 7.0
| 11.2
|
东肖
| 1.31
| 8.71
| 14.36
| 8.0
| 6.36
|
红坊
| 1.29
| 10.6
| 16.22
| 10.0
| 6.22
|
龙门
| 1.57
| 11.22
| 11.12
| 6.0
| 5.12
|
大池
| 1.37
| 11.22
| 11.58
| 9.0
| 2.58
|
小池
| 1.27
| 12.05
| 8.60
| 8.0
| 0.6
|
江山
| 1.33
| 29.36
| 5.36
| 2.5
| 2.86
|
适中
| 3.05
| 36.32
| 10.98
| 14.0
|
|
铁山
| 1.11
| 16.35
| 15.65
| 8.0
| 7.65
|
雁石
| 2.52
| 38.21
| 20.70
| 15.0
| 5.7
|
岩山
| 0.76
| 13.47
| 3.16
| 3.0
| 0.16
|
白沙
| 2.45
| 48.43
| 11.60
| 11.0
| 0.6
|
苏坂
| 1.07
| 16.59
| 4.68
| 5.1
|
|
万安
| 2.50
| 38.72
| 2.7
| 2.4
| 0.3
|
合计
| 23.68
| 312.68
| 172.05
| 110.0
| 6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