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畜牧业快速发展,产业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支柱产业。2007年,全市畜牧业产值67.19亿元,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37.36%。畜牧业中的生猪主导产业优势突出。2007年,全市生猪出栏602万头(2008年6月统计调整数为424万头),约占全省的四分之一。全市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的专业户(场)1.5万个,出栏生猪占总量的近80%,其中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997个;全市今年内取得生猪无公害认证养殖场将近300个,年出栏生猪100万头。生猪规模养殖场中,实行猪-沼-草(果、林)生态养殖的占规模场总量的60%;生猪产业的发展有效带动了饲料兽药加工、经营、运输业的发展和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闽西饲料城,年交易额超过16亿元。
畜牧业尤其是生猪产业快速发展,也带来与环境保护不协调问题,即污染环境、水质,局部地方污染严重,成为社会热点。
为了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进我市由畜牧业大市向生态畜牧业强市转变,实现畜牧业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制定我市生猪产业2008-2010年发展布局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利用要素资源为基点,遵循发展与环保并重的原则,按“适度规模,合理布点”、“畜地平衡”的发展思路,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和养殖密度控制,确定生猪养殖区域和养殖规模。坚持以科技为支撑,用现代发展理念、现代设施装备、现代科技改造、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发展生猪产业,走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生态型养猪发展道路。坚持依法治污,强化依法整治,促进生猪生产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限量、提质、增效的原则,坚持非均衡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环境容量原则。
(三)目标任务
1、2008~2010年生猪产业发展目标。到2010年生猪出栏控制在658万头内(如按2008年6月统计调整数字则控制在480万头以内),建成华东华南生猪产品供应基地。生猪产品外销量占总产量75~80%。
2、各县(市、区)生猪产业总量规划目标。
(市、区)
| 耕地面积
(万亩)
| 山林面积
(万亩)
| 2007年底统计生猪出栏
(万头)
| 2008年6月统计调整生猪出栏(万头)
| 根据环境可容量的最大规划出栏量(万头)
| 备 注
|
合 计
| 196.2
| 2066.9
| 602.0
| 424.0
| 754.1
|
|
新罗区
| 23.7
| 312.7
| 172.1
| 121.6
| 110.0
|
|
永定县
| 30.5
| 125.8
| 88.9
| 64.8
| 94.5
|
|
上杭县
| 36.8
| 322.2
| 102.8
| 72.3
| 124.3
|
|
武平县
| 32.9
| 279.1
| 82.5
| 57.0
| 111.9
|
|
长汀县
| 30.0
| 365.9
| 73.4
| 50.9
| 127.5
|
|
连城县
| 24.6
| 306.3
| 48.2
| 33.1
| 113.5
|
|
漳平市
| 17.7
| 354.9
| 34.1
| 24.3
| 72.4
|
|
3、各县(市、区)生猪业发展布局规划依据。
(1)按土地吸纳原则控制总饲养量。根据《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国外畜牧业发达国家的做法,确定我市生猪载畜量以一亩耕地消纳2头生猪、一亩山地消纳3头生猪排泄物经沼气工程和生化塘处理后的污水测算,山地消纳面积按总山地面积的5-7%测算。其中新罗区按山林总面积的6%利用,漳平市因高山较多,按山林总面积5%利用,其它县按山林总面积的7%利用。
(2)适当调减最大载畜量。由于我市各县(市、区)城区逐步扩大,工业区增多,耕地基本没有增加,将原2004年规划生猪出栏土地最大载畜量由829万头调减为754.4万头,其中新罗区由130万头调减为110万头,其它县(市)略作调整。
二、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的划定
(一)禁养区:
(1)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域;
(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村级人饮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市、县(市、区)、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4)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5)国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禁建区:
(1)市中心城市、县(市)、城市、乡(镇)、集镇规划区内除禁养区域以外的区域;
(2)九龙江流域和汀江流域干流沿岸1000米,支流沿岸500米以内。
(3)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区。
(三)适度养殖区(可养区、非禁养区):禁养区和禁建区以外的区域。
三、“三区”治理目标
1、禁养区治理目标: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场,现有的养猪场必须于2009年9月底前关闭拆除,实现生猪零养殖。
(2)禁养区内现有生猪养殖场在关闭拆除之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即实现原国家环保局2001年12月28日发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简称达标排放,且不得扩大饲养规模。
2、禁建区治理目标:
(1)禁建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场,取缔违章建设的规模养猪场(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对原已建成的养猪场无条件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必须于2009年12月底前实行关闭拆除;
(2)禁建区内现有养猪场必须采取有效的治污措施,在实施关闭拆除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
3、适度养殖区治理目标:
(1)取缔适度养殖区内违章建设的规模养猪场。
(2)规模养猪场必须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按每头存栏猪配备0.4立方米沼气池、6㎡生化塘的要求或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养殖技术,实行“猪沼果(林、茶、草)”等生态养殖,有效削减污染量,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要求每个行政村建设80立方米的病死畜禽化尸池,每个规模养猪场根据规模建设20-80以上立方米的化尸池。
四、确保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政府行为。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落实,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和广大养殖户,规划制订后,由市政府批转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执行,以强化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执行的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