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省国土厅、省煤监局、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717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区、市)经贸委(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推进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步伐,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通知的函》(安委办函〔2008〕16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工作机制
资源整合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快工作进度。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处(科)室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予以公布,保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相对稳定,抽调、选定业务骨干,集中组织开展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审查工作以及建设过程监管和项目验收工作。采取牵头处(科)室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集中会审,多点平行组织审查等办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量避免单一审查、业务部门按序轮流审查的方式方法。
二、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加快矿区范围划定和储量评审。资源整合项目申请人只需凭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和省经贸委批复的整合总体方案批文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矿区范围划定。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矿区范围划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区范围划定审批。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应在收到煤炭资源核实报告后,20天内出具评审意见书,储量批准或备案部门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二)加快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查。申请人凭划定矿区范围批件、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回执、整合方案等相关要件依次向县、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整合立项申请。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工作并立即向省经贸委备案,省经贸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复核时间)完成备案批复。申请人取得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立项批复后,即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在接受申请人委托之日起15天内完成设计工作。省经贸委会同福建煤监局共同组织开采设计和安全设施专编设计联合审查,分别批复。审查程序是: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7日内安排联合设计审查会,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在设计审查会后5天内根据专家组意见完成设计的修改完善工作,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在收到相关修改设计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审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