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上报自查总结报告(2008年11月8日前)。自查工作结束后,中宁、海原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汇总分析,并于2008年11月8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中卫市金融管理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非法集资项目名称和涉及单位(个人)名称;涉案金额、涉及人数和涉及地区;案件处置情况,包括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立案侦查、司法审理、司法审结、已兑付金额等。
第三阶段:督查阶段(2008年11月8日-2009年3月)。中卫市金融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宁夏银监局中卫监管办事处等组成督查组,对中宁县、海原县、各有关部门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工作不认真负责、措施不到位导致排查工作出现重大遗漏或失误的,要严肃处理,确保此次风险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排查工作。中宁、海原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责,加强领导,把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进一步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中宁、海原县要指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联络员,尽快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体系。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案件和隐患,要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解决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指导思想,建立和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早处置、早解决、早结案,防止风险扩大。建设、农牧林业、银监、工商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掌握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动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掌握全局动态,防止风险积累。
(二)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风险排查,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的投资消费行为,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力和抵制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并会同工商部门全面清理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虚假宣传广告。各新闻媒体要严肃宣传纪律,严格把关,严禁刊登或通过网络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报道和图片。
(三)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依法妥善处置。同时,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周密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极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征兆,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金融管理办公室,并迅速启动本地区、本行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劝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工作,明确债权登记部门,清理债权债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清偿工作,尽量减少群众损失,切实维护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