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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利于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经贸委关于“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2〕110号),停止“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工作。对已评选的“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开展清理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收回“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牌匾,在具体实施中,请向有关企业解释说明,并要求和引导企业规范诚信经营,做好食品安全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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