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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使用方案,并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三)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使用方案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四)业主委员会持资金预支备案表、施工合同、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支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五)业主委员会查验相关材料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维修工程款时,差额部分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提出分摊方案。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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