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卫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