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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的规划建设。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倾倒、堆放的监督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利用时,应优先考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严格审批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
  第十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资源的污染及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 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配合环保部门推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建设。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定时监测水质状况,发现污染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等提出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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