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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卫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
  第三条 市、县政府应当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城乡饮水安全。
  第四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发展改革、水务、建设、规划、农牧林业、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将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列为重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针对性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对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进行针对性评价的,不得予以批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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