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105、房地产评估机构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106、房地产评估机构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附件2:
删除的条款
将《通知》中以下内容删除:
9、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