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调整为委托事项的条款
将《通知》中以下内容调整为委托事项:
101、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102、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3、房地产评估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五十二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104、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