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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8]89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保税区房地产管理局、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津国土房监[2008]65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执行以来,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房地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的制止和查处了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执法检查工作,便捷、高效的履行房地产执法检查职能,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通知》第三部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各区县局在本辖区内就下列事项行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权”中增加:《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权的事项。

  二、依据法定职能原则,《通知》第四部分“凡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事项,一律由区县局行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内容,因需删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权的事项,所以,将原“23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10项”,现调整为“22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01项”。
  同时,将《通知》附件3“区县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中 “第101项至106项”(共6项)内容调整为第三部分的委托事项。

  三、在行使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行政处罚职权时,为明确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区分,将《通知》附件3“区县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中第69项的处罚职权由“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调整为“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施工区域相邻房屋损坏,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

  附件1.调整为委托事项的条款
  2.删除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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