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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8〕396号)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错案纠正程序的请示》(塘劳社局[2008]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发现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报经本行政部门领导批准,撤销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制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发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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