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地税局关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郑价金〔2008〕12号)
各县(市)、二七区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缓解市场供求矛盾,提高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郑州市政府于2008年8月28日颁发了《郑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郑政[2008]32号文件),为做好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保护煤炭资源,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市政府出台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市场的调节作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必须站在全市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市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性,完成好市政府安排给我们的征收任务。
二、加强领导,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的管理,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要在建立机构的基础上,强化基金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杜绝跑、冒、滴、漏,全面有效地加强煤炭价调基金征收力度;要抓紧建立健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使基金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县(市)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时间搞好对接工作,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煤炭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一律按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管理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
鉴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刚刚起步,且工作难度、工作量大,财政部门可从每年征收入库基金总额中支付3%,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办公经费,以保障价格主管部门有效地协调和开展工作。为充分调动地税征管部门的积极性,地税部门的代征手续费可按基金征收入库总额的5%提取,以弥补其办公经费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