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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十九中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十九中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8〕103号)
郑州市第十九中学:
你单位《关于我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延续的请示》(郑十九校字[2008]08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你校试行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校住宿费标准继续执行郑价费函[2004]18号文件。对困难学生应适当减免,不得收取与住宿相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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