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8〕240号 2008年10月31日)
各供热企业:
为规范集中供热价格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和《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分类
集中供热按用途分为居民采暖用热和非居民用热。居民采暖用热是指规划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非居民用热是指居民采暖用热以外的其他用热。
对规划性质不明确的房屋或改变规划用途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由供用热双方按房屋实际用途确定用热类别,并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按照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政策执行。
二、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形式
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的确定
1、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2、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3、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四、违约金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热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供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无合同约定的按工商部门统一合同文本中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