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
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