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身份确认和审批。
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审批情况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土地并撤销其建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镇、村提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名单,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报公安机关审批。
2、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身份确认和审批。
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审批情况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和公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安机关审批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后,会同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中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填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以下简称《参保名册》),《参保名册》应详细填写征地宗地名称、批准征地文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征收土地数量、征收耕地数量、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等户籍信息,并将《参保名册》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参保登记和费用测算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确认的《参保名册》及公示结果,连同参保农转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1寸登记照2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经公安机关审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花名册送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核收。
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应出具《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料接收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重庆市2008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本人应承担的金额,填写《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同时将《明细表》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代扣代缴的依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明细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员应缴纳参保费用从个人安置补助费中代扣代缴情况及应发放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