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审[2008]25号 2008年11月3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农转非人员确认和审批
(一)征收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村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农转非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由镇、村将确认的农转非人员名单报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