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城市管网、大型会展场馆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共享回收期内,第一至五年,政府将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全额奖励项目单位,第六至十年减半奖励给项目单位。
(七)鼓励和支持省内外政策性投资机构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信贷资金投入,扩大上市后备企业中服务业企业的比例,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尽快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五、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一)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列为市重点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重点保障。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对老城区内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结合旧城改造安排建设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三)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多渠道引进境内外优秀人才,凡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属在职出国留学并按期回国的,出国留学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计算为工龄;在国外获得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学位的,可以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考试。政府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每年选派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
(二)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覆盖领域,抓紧制订修订物流、运输、旅游、商贸、餐饮、金融、邮政、电信等行业服务标准。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贯彻意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文件下发后2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对贯彻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服务业企业可向安阳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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