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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四)经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交易市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五)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六)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鼓励“退二进三”、“退三进三”,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另有规定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对服务业企业免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检测检验费。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 2008年-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扶持省市服务业高成长性企业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建设。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国外资本投资我市服务业。
  (二)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加大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其发展。
  (三)对我市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承办单位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文艺演出、节会庆典、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四)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和我省服务业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五)改善旅游客运运营环境,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在我市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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