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供热单位出现停热或弃管现象,市、区政府组织临时接管的;
(二)因供热单位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按照《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应对热用户进行赔付但拒不履行赔付的;
(三)经市供热主管部门认定,确需从供热单位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情形。
每个供热期结束后,对未发生上述支付情形的供热单位,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自动转为下年度供热质量保证金;发生支付情形的,须在事项处理后的20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对供热单位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主管部门要实行银行专户存储,按供热单位分户立账,由交纳的供热单位定向使用。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供热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四、全面开展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依据《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6〕34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生产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被评价为A级(绿牌企业)的供热单位,在扩展供热区域、实行特许经营时予以优先考虑,并给予减收供热质量保证金;对被评价为B级(蓝牌企业)的供热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作重点监管,并适当减收供热质量保证金;对被评价为C级(黄牌企业)的供热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不得新接或扩展供热区域;对被评价为D级(红牌企业)的供热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和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视情形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将供热生产经营状况作为授予各供热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条件之一。
五、严格供热工程建设审批和验收管理
凡涉及供热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和供热管网路由前,应向市供热主管部门出具《落实建设项目热源联络单》,由供热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采暖热源。对未确定热源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锅炉房和擅自并网的建设单位,将按照《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