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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我市地处北方高寒地带,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保证全市正常供热,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正常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供热弃管预警防范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要把解决供热弃管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适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不具备开栓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进行重点督办,防范各类弃烧、弃管行为。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供热资源整合力度,制定《分散供热锅炉房撤除并网实施方案》,通过实施撤并网,进一步优化供热资源配置,提升供热企业抗风险能力,推进供热企业重组整合,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有效防范供热弃管问题的发生。

  二、落实各项供热接管措施

  大型集中供热企业要切实发挥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作用,承担起保障供热安全的社会责任。对发生供热弃管的区域,在集中供热网辐射范围内或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一律实行就近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指定大型供热企业接管。对拒不接受并网和接管的大型供热企业,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和不具备供热能力,不再批准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发展新的热用户。供热主管部门要结合区域热源热网分布情况,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供热弃管等无法保证供热安全时,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各级政府要从行政首长预备金中拿出相应资金,用于突发性弃烧、弃管等的应急保障工作。

  三、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各供热单位须按其供热规模向供热所在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跨区供热的向市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作为事前质押、事后结算。对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的费用从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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