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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将评议工作纳入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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