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根据需要,执法检查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也可以吸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十条 执法检查可以选择一些部门或者地区进行检查,也可以采取上下结合方式联合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在检查中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知识考查,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察看,抽样调查,调阅有关档案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举报。
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意见;对法律、法规修改的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