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测绘条例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六)组织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册)、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和复测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与普通地图集;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保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