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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安徽省测绘条例》已经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23日

安徽省测绘条例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测绘水平。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测绘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省级大地控制网。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县级大地控制网。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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