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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惠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惠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8年9月16日十届6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 长:李汝求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助和医疗保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军队驻本市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本市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入不敷支时,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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