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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

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8年9月5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25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2008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于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保、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年度用水计划。

  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的年度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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