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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对冠名发票印制的行政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普通发票行政审批要求,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3号)、《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8〕169号)精神,做好冠名发票的印制工作,并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机具(即计算机开票软件,下同)开具冠名发票,以配合国税部门落实发票管理新模式。
  三、积极稳妥地推广税控机具开票。
  (一)省局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除报刊杂志订购业务等特殊行业外,一律停止受理纳税人有关申请印制手工版冠名发票的行政审批。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除报刊杂志等特殊行业外)在使用机具开票的前提下,其印制数量可控制在1年的使用期限内。纳税人原已申请印制的手工版冠名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止。
  (二)继续做好有关普通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工作。为落实《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93号)第一条 关于“取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裁剪式)的千元版、万元版两种版面的发票”的规定,具体明确从即日起停印万元版版面发票,千元版版面发票将延长到2009年6月份之后停印。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工作和印制计划。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全面启用电脑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千元限额版、万元限额版,十万元限额版等三种版式),同时,为降低印刷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局决定取消上述三种版式原有的的第四联发票(自定用途联),保持原有的三联发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收款方记帐联)。具体票样见《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93号)的附件发票票样。
  (四)积极、稳妥开展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工作。以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为契机,在中山市国税局率先启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之后,省局将尽快完善我省推广税控收款机工作的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分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各地征管部门要会同信息、票证管理等部门认真负责组织好试点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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