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公积金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凡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最长期限由男性60岁、女性55岁调整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但最长不超过30年。
六、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城市居民购买改善型住房,其原有住房交由政府收购的,可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
七、科学控制土地供应规模和供应节奏,优先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其它房地产用地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公开出让,并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起始价总额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价总额的40%、30%、30%的比例分三期缴纳,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120日和180日内支付。
八、对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用地,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方案的前提下,经受让人申请,可分宗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要尽快完善周边市政基础设施,使出让地块尽快具备开发条件,促进项目开发建设。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在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限期内未动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信用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重组、合作等方式进行项目开发,由此涉及土地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可先行征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予以补贴。
九、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企业信用平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金融信用高、社会信誉好、骨干品牌企业、适销对路的项目开发贷款。
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