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8〕204号 2008年11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和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房建设。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配建的按比例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限价商品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可根据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回购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社会保障房。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支持社会保障房建设。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上限,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三、凡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对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个人负担购房款总额0.5%的契税。首次购房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出具证明。
四、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