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发生火灾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疏散顾客,扑灭火灾。
第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报保险人,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应会同保险人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火灾损失,认定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交的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和有效法律文书等单证后,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进行理赔清算。保险人在赔付时,直接与被保险人发生赔付关系,不直接将赔付款项交付第三者。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发生火灾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属于保险事故的,在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费率据实赔付。
第十八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顺序为:首先赔偿人身伤亡,其次赔偿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因被保险人之外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火灾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索赔的权力转交给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向有关责任人索赔。
第二十条 加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社会宣传。承办本保险的有关保险公司,有向被保险人提供本保险咨询、宣传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防灾防损和评估定损的科学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