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共娱乐场所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娱乐场所,包括夜总会、歌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桑拿浴室;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所;
5.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6.商业写字楼。
(二)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
(三)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地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
1.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3.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4.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5.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第七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按照公共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等因素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安全评估。保险人在承保前,应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在消防安全评估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承担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费率,根据消防安全条件实行浮动制。浮动标准按照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标准执行。
第九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行奖惩机制,根据在保险期间是否发生火灾事故,实行差别费率:
(一)在保险期间无火灾事故赔款的,在第二年投保时,保险人可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
(二)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火灾事故的,在第二年投保时,被保险人可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绝对免赔额、提高相对免赔比例及限制承保金额等办法对风险进行控制。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有关情况,并一次性付清当年全额保险费。
第十一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预防火灾、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