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序开展。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会同保险公司和新闻媒体加大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和作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风险保障意识,调动其投保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推进此项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市州、各部门在实施本意见过程中取得的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甘肃保监局。
附件:
甘肃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第三者因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必要的经济补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平安甘肃”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防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公共场所业主(即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有关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可以向在本省境内注册并依据本办法承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投保本保险。
第五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在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后在全省全面进行推广。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公众聚集场所具体范围如下:
(一)大型公众聚集场所:
1.商场市场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 (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2.宾馆饭店类: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5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