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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关于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

  为积极稳妥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要选择机构网络健全,在县级有常设机构,实力雄厚,信誉度高,服务能力强的财产保险公司承办此项业务。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要加强信息交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实行消防安全等级与保险费率挂钩。要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查勘定损以及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为保险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防火检查、火灾损失现场勘查等工作提供条件,给予协助。各级公安消防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交流作用,在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调研和信息交流,并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情况,协调行动。

  三、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以商场、市场、宾馆、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浴场、医院、机场、公交车站、客运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及大型活动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为重点,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等方面的密切配合,共同防范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坚决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结合日常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所属企业和监管对象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提高保险业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健全火灾风险防范体系。

  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划、协调和监管职能,加强对保险公司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改进服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查处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行业优势提供承保、理赔、安全咨询和风险警示服务,积极开发适合当地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根据投保人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要利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定期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加大防灾防损投入,落实防灾防损措施,创新保险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保险理赔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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