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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关于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关于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关于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6〕10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08〕7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现就推进全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大部分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火灾,经营单位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者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法律纠纷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提升政府综合管理水平。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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