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所在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十条 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班子中有威望。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 按评选条件由所申报单位直接向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应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业绩材料要内容真实、突出重点并有特色,统一使用第三人称。同时将单位经理(主任)任职文件,获所在地主管部门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申报表,要有所在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黑龙江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的推选程序应务求简便,不搞层层评比。主要根据评选办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参照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申报评选时间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在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部门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评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