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评选办法
(黑市政秘[2008]10号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政企业经理、养管单位主任(处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事业领导素质,促进企事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管理者的要求和参与国内外竞争的需要,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是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设立的奖项。获奖企业经理、主任(处长)在深化改革、单位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应是本地区同行业领先者。
第三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会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由协会评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的企业、市政设施维护养管单位。被推荐人应是在本单位连续任正职满二年或正、副职满三年(期间任正职满一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七条 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竞争意识。在改革、创新中成绩突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获得过主管部门以上奖励。
第八条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政治思想过硬;懂施工,善经营,会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工程质量优良、安全文明生产,单位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