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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08修订)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2008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8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监督,明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委员五至七人。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四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五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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