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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泸溪河水域进行下列活动:

  (一)围、填、堵、塞干流或者改变河道;

  (二)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该类物品的容器、车辆;

  (三)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鹰潭市人民政府、上饶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扶持和帮助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改善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二十七条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合理核定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和说明标识,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并加强对导游、船工等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其所属职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合法、文明经营,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监督检查。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九条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三十条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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