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负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体现碧水丹山、天师道源、春秋崖墓等特色;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体现丹霞奇峰、石窟等特色。
第八条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依法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 编制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对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将经批准的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