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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7日

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统称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龟峰管委会)分别是鹰潭市人民政府和上饶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自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调查、评价和登记风景名胜资源,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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