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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企业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处理后的尾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范围内用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签订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处理的尾水水质进行监测。

第五章 排水设施的保护与养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为:

  (一)排水干、支线的防护范围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排水沟(渠)护坡两侧各3米以内;

  (三)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以规划、土地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埋设管线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按照城市管网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者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先征得规划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同意,结合城市排水规划和有关标准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建设单位从事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活动前,应当告知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排水管道覆盖面上建设构筑物、种植树木等;

  (二)擅自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建设构筑物、种植树木、取土、设障等;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

  (四)擅自拆除、改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五)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六)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混接雨水、污水管网或雨水、污水混排;

  (七)占用、堵塞、填埋城市排水设施;

  (八)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等;

  (九)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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