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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三)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且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修建预沉淀设施。

  第十五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排水平面布置图、规划红线图、项目平面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料和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等情况;

  (四)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设计文件;

  (六)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接户文件。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如下书面决定:

  (一)对符合排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二)对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发放临时许可证,期限不超过施工期:

  (三)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提前15日申请变更排水许可: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四)因其他情况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城市防汛的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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