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其财产分割,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解决。
离婚妇女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丧偶妇女有依法继承丈夫遗产和携带自己财产再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有其他情形不能行使监护权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剥夺、干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调查处理建议书。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不处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影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当地妇女联合会投诉。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