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三)组织、胁迫、诱骗、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参与、表演、观看恐怖、残忍、淫秽、色情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节目和活动;
(四)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残疾人从事街头乞讨、卖艺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组织、胁迫、引诱、容留、雇用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表演或者提供色情服务;
(六)利用迷信手段残害妇女,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
(七)拐卖、绑架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八)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九)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善后安置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和图片;禁止在广告宣传、建筑设计、包装、装潢及其他媒介中含有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六条 妇女享有婚姻自主权。丧偶和离婚的妇女有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居住权。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七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