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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修订)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25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基于性别而作的区别、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碍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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