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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3 应急终止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 应急终止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5.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化学污染),由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3 应急终止后评估
  5.3.1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 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级常设机构,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
  6.2 应急队伍建设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处置的技能。
  6.3 日常防范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市供水企业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取水点的巡查,严格作好水厂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警示标志;市水利部门、人民胜利渠管理局、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市交通局在公路段经过的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侦破、处置危害饮水安全的事件。

7 附则

  7.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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