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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8.5 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组建专家组,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机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各级专业技术机构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技术支援。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9.2 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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